
民法典
动物致人损害加害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有免责事由。
1.当受害人具有过错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能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财产
2.有两种情况不能以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以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这两种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受害人的过错对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有重要影响。
1.根据法律规定,若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
2.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
3.动物园在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如果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
4.若动物园在管理上未达到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要求,可以认定为未尽到管理职责。
三、
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因损害后果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损害后果可能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害、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以及致人死亡。针对这些不同的损害后果,赔偿范围也相应不同。
1.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赔偿直接损失;
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需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
4.致人死亡的,还需涉及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的生活费用等。
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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