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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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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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带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连带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

根据该法规定,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是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的规定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此外,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期间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告消灭。

三、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区别

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1.结果不同:

(1)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诉请权利的,法律对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予保护,即义务人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而免责,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2)而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力的,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其丧失的为胜诉权,即权利人的诉讼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2.性质不同:

(1)保证期间具有约定性和法定性,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确定,而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

(2)而诉讼时效则是法定的,不可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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