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需结合法律规定来理解。
1.当一方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请求减少时,人民法院会基于实际损失,并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来作出裁决。

法院
3.主张法律关系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在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上,违约方作为主张变更的一方,应当对其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4.违约金数额是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的约定,双方均认可是公平合理的,且违约金除了具有补偿性外,还有惩罚功能,旨在维护合同交易和提高履约率。
5.如果一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守约方,可能会诱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随意约定违约金,导致合同交易目的无法实现。
二、守约方的举证责任
虽然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举证责任由违约方承担,但在特定情况下,守约方也可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基于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2.根据已知事实和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导出的另一事实,即违约方可以通过合理说明守约方所遭受的可能最大损失而免除其举证责任。
在此类情况下,如果违约方提供了合理的说明,而守约方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守约方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约定的违约金并不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
为了进一步明确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建议在审判实践中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违约方在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时,明确说明支持其抗辩的理由,以便法院和守约方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和辩论;
2.在判决说理部分,法院应当充分阐述举证规则作为结论的依据,以增加判决的可信性和可验证性。
这样不仅有助于解决审判实践中对违约金调整较为随意、判决说理不充分的问题,也有助于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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