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
交通警察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扣留驾驶证和行驶证。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事故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
4.驾驶有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5.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
6.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处罚;
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8.以及因办案行政、刑事案件的需要对驾驶证进行审查等。
在以上情况下,交警有权依法扣留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交警扣留驾驶证的期限
交警扣留驾驶证的期限并非固定,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扣留期限应根据违法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2.一般情况下,吊扣驾驶证的合并执行不能超过18个月。如果驾驶证被吊扣或吊销,应从处罚裁决日起计算。当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且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应当发还驾驶证。
三、交警如何暂扣驾驶证
交警在暂扣驾驶证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开具暂扣凭证。
2.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期限为20日,如有需要延期,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3.暂扣的车辆应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
4.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场发还。这些程序旨在确保交警在暂扣驾驶证时符合法律规定,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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