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检察院不能直接撤销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犯罪
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情形如下: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1.不起诉决定书的名称、编号;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等;
3.案由和案件来源;
4.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其他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5.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刑事诉讼法条款;
6.检察长署名,制作日期和加盖院印;
7.附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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