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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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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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是怎样规定的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规定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合同
合同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如下:

1.违法行为。

作为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2.主观过错。

一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条件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3.精神损害事实。

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在事实上很难举证,若固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结果使人格权利制度形同虚设,故法官有权以法律手段来推定损害是否发生而无须当事人证明。

4.违法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有哪些情况

1.以实现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且以实现精神利益为目的,违约确实可能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2.涉及人格权的合同。虽然合同不能约束人身关系,但可以涉及人格权,此种以人身损害为最常见的违约后果。

3.一般民事合同中侵犯人格权的情形。民事行为必须由民事主体来完成,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类型,但某种行为的实际实施者,最终都会落实到个人,因此理论上来说任何合同的履行过程都可能侵害人格权。

即使存在精神损害,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还应该达到严重的程度,即一般的或者轻微的精神方面损害,并不一定都可以获得赔偿。并且对人格权造成精神损害,有时并非必须通过金钱才可弥补,赔礼道歉等方式可能才是抚慰守约方精神损害更直接、更彻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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