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民法典
(二)夫妻之间存在直系血缘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婚姻被宣告无效孩子归谁抚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由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关于抚养权出现争议的,可以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本人以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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