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面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采血、供血制度和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和健康权利。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犯罪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强迫卖血罪的认定
1.构成本罪必须有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卖血的行为。暴力、威胁是本罪的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如果不是用暴力、威胁而是教唆、帮助他人卖血,则不构成犯罪。用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其他强制方法,如麻醉方法,也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罚。
2.构成本罪必须是行为人强迫他人卖血,如果不是以卖血为强迫内容,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是强迫他人献血,一般不构成犯罪,构成其他犯罪时按相应犯罪处罚,如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等等。
三、强迫卖血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王律师提醒您,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2.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3.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4.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5.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