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民事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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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6.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9.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民事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王律师提醒您,民事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是指受到的损失或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损害事实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必须具备损害事实才能构成特殊侵权行为。
2.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违法性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时,才能构成特殊侵权行为。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通常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之一。
三、民事特殊侵权行为有什么特点
民事特殊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不采用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过错要件,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在归责原则上,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举证责任倒置。在特殊侵权行为中,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这是因为特殊侵权行为通常涉及专业性较强、技术性较高的领域,受害人难以证明加害人的过错。
3.免责事由的严格限制。在特殊侵权行为中,法律对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4.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的分离。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分离现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出现,如职务侵权、因物件致人损害等。
5.赔偿责任的特殊性。特殊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不局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而是可以由与该损害有关系的人来承担,如公务、职务侵权,以及因为物件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这种特殊性反映了承担责任的“替代性”,即承担责任的人与致害行为人或致害物件之间存在的某种联系,而不是对受害人发生直接的致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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