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1.证人是除了当事人和作为诉讼参加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证人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

公司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离婚证人证言的特点是什么
1.私密性,由于是对夫妻家庭生活的陈述、没有向大众公开的要求;
2.主观性,家庭及感情并不存在客观的判定标准;
3.间接性,证人无法直接参与夫妻的家庭生活,只能提供间接的佐证;
4.当事人对其的依赖性。法律也规定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三、离婚证人证言的内容是什么
离婚证人证言内容如下:
1.证人的基本信息;
2.证人对于关于离婚的相关证言内容。
离婚证人证词可以由证人陈述,然后由当事人记录,陈述并记录完毕的,再由证人签名捺手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有公安部门或者司法部门记录的证人证言才具有效力,其他的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并经询问质证,其证言可被法院采信。对于诉讼离婚能够提供证人证言的,可以增加判决离婚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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