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在土地确权后,如需进行变更登记,可以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这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将负责受理并审核变更申请,确保申请材料的合规性。

宅基地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的书面请求:这是申请人明确提出变更意愿的书面文件,用以表明申请变更的原因和目的。
2.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这包括已经修改并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这是申请人原先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变更登记的依据。
4.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受理变更申请后,将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如果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将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进行相应的记载。
三、不动产公告程序
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
这些特定情况包括:
(1)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依职权注销登记等。
2.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如果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4.在不动产公告程序中,公告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通过公告,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了解不动产登记的情况,提出异议或提供相关证据,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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