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般由谁来审理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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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kiu

2026-01-03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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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般由谁来审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审理是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理。当事人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协商解决,或向相关部门请求帮助进行调解;协商不成时,应当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买方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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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如下:

1.卖方擅自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一房两卖,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4.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5.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理限度,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但是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

律师提醒您,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如下:

1.支付违约金,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因违约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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