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通常不予受理。如果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人民法院会受理并解除。

离婚
1.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则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况,如果另一方起诉离婚,则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若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后的孩子归属
我国法律在判决孩子归属时,是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的。
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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