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质押在担保方式中有什么差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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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02465

2026-01-02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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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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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和质押在担保方式中有什么差别吗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

1.标的物不同。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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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3.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担保财产的范围

担保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和非特定财产。动产担保物权,指以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和权利抵押权;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指以内容经常变动的财产为标的物而设立担保物权,如企业担保(浮动担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担保人的注意事项

1.担保时尽量提供一般担保。

2.担保时最好约定清楚担保分割。

3.担保后可以向债务人索偿。

律师提醒您,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另外还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用承担担保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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