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被异议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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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利害关系人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的,可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接到异议申请后,会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异议裁定。异议申请人需要填写《商标异议书》,包括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和初步审定公告期号等信息。如果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需要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和注册号等。在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商标局将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逾期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如果被异议人参与答辩,则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根据对方提出的异议原因进行引证。同时还需要准备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签订代理协议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的证据材料清单进行整理。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如果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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