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营利活动,这包括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无论是通过传统方式还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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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擅自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也是一种常见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二、侵权肖像使用条件
侵权肖像的使用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即在没有得到肖像权人明确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
2.侵犯的对象是肖像权人的肖像,这包括通过各种方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使用的目的是营利,即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
在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就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犯。
三、合理使用肖像权例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合理使用其肖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也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情形。
在这些例外情况下,虽然使用了肖像权人的肖像,但并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总的来说,肖像权是属于个人的重要权利,任何未经许可的侵犯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规定旨在平衡肖像权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确保肖像权在得到保护的同时,也能够为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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