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份证
1.身份证办理的时间一般为六十日,但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2.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照片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办理身份证所需材料
办理身份证需要提交家庭户口簿、符合标准的本人照片、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等材料。若未满十六周岁,则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三、身份证遗失与更换
1.若公民的身份证遗失或损坏严重不能辨认,应当申请补领或换领新证。
2.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等情况,也需要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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