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法院拍卖优先购买权人是所有租客,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卖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
1.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合同
3.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不能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转移至他人。
4.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排除情形
下列4种情形,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1.房屋的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近亲属的。
3.出租人履行出租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犯后应怎么寻求救济
王律师提醒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遭到出租人侵犯,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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