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保候审
1.已经缴纳的保证金,要么被退还,要么被没收,并不会被用来充当罚金。

保证金
二、保证金的性质与规定
保证金的性质与规定主要体现在其数额的确定上。
1.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2.对于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能够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3.对于其他刑事犯罪,保证金的数额标准能够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三、罚金的缴纳与适用方式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够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罚金既能够附加适用,也能够单独适用,具体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在法院判刑之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法院等在同意取保请求时,可能会责令其缴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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