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工程款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区别为: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则为意定担保物权。

法院
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标的物只为不动产,抵押权除了不动产,还包括动产。
二、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是怎样的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但优先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
1.催告程序。
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60天)。
2.行使方式。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
(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
三、工程款优先权的时效性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期限是6个月。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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