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财产
3.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5.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6.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7.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8.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9.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二、2.法官操作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
3.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案。
(2)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法官分析网络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订执行方案。然后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
三、在一般情况下,案件的执结期限是6个月,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并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另外,如果案件是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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