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仲裁书和调解书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扮演不同角色,二者并不相同。
1.仲裁书,即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在仲裁活动结束后,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2.调解书则是仲裁活动过程中,在调解阶段,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仲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仲裁书和调解书的区别
仲裁书和调解书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程序差异:仲裁裁决书是在裁决阶段后制作,标志着仲裁程序的终结;而仲裁调解书则是在调解程序中产生,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结果。
2.意思表示不同:仲裁裁决书体现的是仲裁庭对争议事项的裁判意见,不一定反映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而仲裁调解书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结果,体现了双方的合意。
3.生效时间不同: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仲裁裁决书则在送达后,需等待当事人是否起诉的法定期间届满,若未起诉,则裁决书生效。
4.诉讼权利不同:当事人对仲裁调解书不得再提起诉讼;而对仲裁裁决书,若当事人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书和调解书的共同点
尽管仲裁书和调解书存在上述区别,但它们在某些方面也具有共同点:
1.结束仲裁程序:无论是仲裁裁决书还是仲裁调解书,它们的送达都标志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仲裁程序的结束。
2.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两者都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3.禁止重复申请:当事人均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若确有错误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可按照仲裁监督程序处理。
4.强制执行效力: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人民法院为执行这些法律文书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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