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个人隐私保护是以下含义:
1.保证隐私权不受他人侵犯;

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个人隐私权被侵害的情形
个人隐私权被侵害的情形是: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三、个人隐私权的特点
王律师提醒您,个人隐私权的特点是:
1.主体的特定性:隐私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而不能由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这是因为隐私本身源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体现了对个人的尊重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2.内容的广泛性:隐私权包括私生活的信息秘密、私生活的安宁,甚至扩及个人对私生活事务的自主决定权。凡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和私人生活都应当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3.客体的可利用性:隐私权虽然是一种精神性人格权,但也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隐私本身作为一种个人控制的信息资源,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在现代社会,这种隐私权的商品化也是隐私权发展的重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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