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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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kkkk

2026-01-04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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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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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区别是什么

1.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对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存在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先后之分。正是因为存在这个先决条件,所以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

2.适用事由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对方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并有难为对待给付的可能。默示毁约所依据的理由并不限于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约以及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存在违约的危险等情况。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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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其中,由于明示毁约是指一方明确地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表示,行为人从事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因此,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毁约中,由于要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所以,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提供履约保证,则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相反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至于由于何种原因所引起,在所不问。

4.时间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这是因为,如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择期可以根据期限规定进行抗辩,不必援用不安抗辩权。而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只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5.最明显的区别是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作为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难以对待给付,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而预期违约的权利主体是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预期不能履行合同一方的对方当事人。且不牵扯此类举证问题。

6.法律救济不同。

二、 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继续履行。应对方请求且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就必须履行,除非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高的,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其履行的。

2.赔偿损失。赔偿的数额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支付违约金。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就按约定的违约金赔偿。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

4.适用定金罚则。如果一方当事人交付了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且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一种主张。

三、预期违约责任的条款应该怎么书写

预期违约责任的条款书写如下: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

3.损害赔偿的范围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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