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应当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若是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性病
二、发生医疗事故时封存病历资料需要哪些人在场
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时必须是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由于病历资料是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直接证据之一,其真实性可以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作出。因此,为了避免医患双方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只有在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才能消除疑虑,保证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在场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保证在2人以上。
三、发生医疗事故时需要对病历资料进行封存的是什么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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