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常见缔约过失的合同阶段: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如甲企业知悉自己竞争对手在收买乙企业,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购买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收购机会,之后即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

财产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应理解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如下:
1.责任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为缔约而进行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双方在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活动中,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关系。而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侵权人与受害人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才会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所以,侵权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的前提与基础。
2.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例如:通知、保密等义务而产生,这些先合同义务独立于合同之外。而侵权责任则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
3.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缔约人一方主观上有过失为成立要件,而某些侵权责任,不以过失为要件。
三、找法网提醒您,缔约过失责任如下赔偿的:
1.赔偿固有利益;
2.赔偿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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