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1.实现担保物权是指,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以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以保障其债权得到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
2.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财产
1.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根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担
2.保物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对担保范围进行另行约定。
三、担保物权的法律特性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性:
1.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2.不可分性: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无论债权部分消灭或担保物部分灭失,担保物权人均可就未清偿的债权部分或残存的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
3.支配性: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相同,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担保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实现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4.优先性:担保物权人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通过法定程序就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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