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中止后,重新审议的时间并未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一个固定的期限。这是因为行政复议中止的持续时间取决于中止原因何时能被消除。
2.一旦中止的原因消失,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立即恢复案件的审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中止情形满60日仍未消除,行政复议案件将可能面临终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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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存在多种可能导致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具体包括: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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