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王律师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般需要三天左右的时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如果前述单位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1.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接受执行机关监督管理,配合执行机关定期了解有关情况。
2.不得离开指定地点: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3.不得接触特定人员:被取保候审人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4.不得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人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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