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抵押权人的权利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当抵押财产在抵押权期间受到损害价值下降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价值担保的权利等。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民法典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人到底能不能放弃抵押权顺位
抵押权人能够放弃抵押权的顺位。但是抵押权人在变更其抵押权时,如果未获得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三、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有什么不同
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得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2.权利不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人有孳息收取权;
3.义务不同。抵押人的行为可能使抵押财产毁损或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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