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保险公司的理赔前提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需要各方当事人在场调查证据。若是自行协商调解,就不用保险公司参与。

保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原则
1.调解自愿原则;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调解原则;
3.当事人民事权利处分自由原则;
4.说服和劝导为调解的基本方式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
1.提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受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并组织调解。
3.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查明事故的事实和责任。
4.调解协商:在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合法、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5.制作调解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6.调解终结: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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