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监外执行大概是在15个工作日审批下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开。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二、监外执行审批要什么材料

法院
1.《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2.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刑罚变更执行法律文书。
3.《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妊娠检查书》及相关诊断、检查的医疗文书复印件,《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书》及有关证明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治疗、护理和现场考察、询问笔录等材料。
4.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
5.《保证人资格审查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及相关材料。
三、监外执行审批流程
监外执行的审批流程如下:
1.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2.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5.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情况告知新执行机关。
6.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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