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是哪些

合同

1个回答

写回答

丁炫

2026-01-03 19:30

+ 关注

合同
合同

一、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是哪些

1.合同性质: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交易活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贸易活动,而不能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贸易活动。

贸易
贸易

3.权利义务: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作为贸易活动的主体,承担贸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二、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三、行纪合同可以留置吗

律师提醒您,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报有用(0分享收藏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