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1.探视权,作为离婚后无子女监护权的一方与子女保持联系的重要权利,在中国民法典中有所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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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有权中止该权利。但在中止后,探望权是有可能得到恢复的。
因此,在离婚判决生效且法院尚未就探望权作出决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就探望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探视权起诉的法律依据
探视权起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1.该条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当双方在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上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将作出判决。这一规定确保了无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在离婚后仍能与子女保持联系,维护亲子关系的持续发展。
三、探视权与探望权的区别
探视权和探望权在本质上其实是相同的,只是名称上有所不同。
1.在裁判文书中,有时使用探望权,有时使用探视权。无论法院是判决给探视权还是探望权,其根本意义都是相同的,即意味着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看望并与子女相处。
2.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不需要过于纠结于这两个术语的细微差别,而应更多地关注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以及如何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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