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起申请。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若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必须在此六个月期限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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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确保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效性,促使第三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情形
并非所有情况下第三人都能提起撤销之诉。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
1.涉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由于这些程序具有特殊性,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因身份关系的特殊性,也不允许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挑战;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参与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参与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主体条件,即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必须是对原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程序条件,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存在错误并损害了其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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