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
房屋征收的行政性规定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向行政相对称无偿征收一定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是国家行政单位为了社会和国家公共利益的需求,向行政相对人无偿的征收数额或实物的行政行为,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行政征收,包括税收,征收滞纳金,排污费,资源费征收等都属于行政征收,行政征收具有的特点就是是强制性的。
二、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行政诉讼
1.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以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加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房屋征收的程序
王律师提醒您,房屋征收的程序:
1.首先由当地征收行政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当地政府,并进行公告和征集意见;
2.其次将征集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
3.然后人民政府进行风险评估,足额专款到位;
4.最后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公布期间过后未有人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则开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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