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的法定原因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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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ZZZJjj

2026-01-04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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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权丧失的法定原因是怎样的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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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律师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继承权丧失可以恢复吗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可以恢复。如果继承人是因遗弃、虐待被继承人、对遗嘱造假、毁灭等行为或以欺诈、胁迫方式妨碍被继承人表达真实意思而丧失继承权的,在确已悔改,并经被继承人宽恕或者仍将其列为遗嘱继承人的,该继承人恢复继承权。

三、继承权丧失的后果

继承权丧失的后果是丧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导致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丧失。这种丧失只对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法律效力,即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针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

同时,继承人因法定事由而丧失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并不丧失该继承人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另外,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亦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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