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放弃。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也可以自愿放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法院
二、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条件
1.建设工程可折价、拍卖;
2.工程已竣工,有竣工验收证明;
3.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4.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
5.承包人已经给付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三、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期限
王律师提醒您,建筑工程优先权期限是十八个月内。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承包人可以通过将工程折价、拍卖等方式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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