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面对营运车辆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其赔偿责任归属应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具体如下:
1.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且责任归属于该机动车一方时,赔偿顺序依次为:

民法典
(2)若仍有不足,则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3)若仍无法完全弥补损失或该机动车未投保商业保险,则最终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亦有过错,侵权人可依据“与有过失”制度进行抗辩,请求减轻其赔偿责任。
二、营运损失费如何确定与赔偿
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费,因地域与车辆类型的差异,并无统一固定的赔偿标准。
1.一般而言,此类损失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即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每日的具体营运损失数额。
2.双方若能在不涉及保险公司的情况下达成赔偿协议,则可自行协商解决。
3.在多数情况下,因缺乏统一的赔偿标准,双方难以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故需通过法院判决及司法鉴定来最终确定。
4.若对方车辆已投保商业险,可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需注意,多数保险公司对营运损失这类间接财产损失不予赔偿,除非其免责条款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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