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
关于许可使用中
商标的转让问题,《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是这样规定的:注册
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的效力,但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
商标进行转让,但是该规定还肯定了注册
商标转让前合法订立的使用许可
合同的效力,不能因为
商标专用权人的变更而否定其效力,应当依照
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也就是
商标转让后,原被许可使用人仍然可以使用此
商标。不过,如果原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对此另有约定的,依照该约定执行,比如原来的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约定,如果此
商标转让,则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终止等内容的,那就应当按照该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