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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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nger

2026-01-05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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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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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条件是什么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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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善意取得不适用的情形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例如毒品、剧毒物、爆炸物、珍稀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这些物品由于其特殊的性质,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如自行车、机动车辆等。这类动产在转让时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被查封的财产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划归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无权转让。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应取得所有权。

4.盗窃物和遗失物。这些物品并非通过正常的交易渠道获得,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盗窃物和遗失物,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并归还给原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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