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善意取得不适用的情形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例如毒品、剧毒物、爆炸物、珍稀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这些物品由于其特殊的性质,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如自行车、机动车辆等。这类动产在转让时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被查封的财产。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划归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无权转让。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应取得所有权。
4.盗窃物和遗失物。这些物品并非通过正常的交易渠道获得,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盗窃物和遗失物,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并归还给原所有人。
你是否对善意取得还有疑问?王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你的疑惑。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法律知识,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