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离婚诉讼中的举证期限规定如下:
1.离婚一审普通程序中的举证期限:在离婚一审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法院
3.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的举证期限: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官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离婚诉讼举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离婚诉讼举证需要的材料: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3.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5.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三、离婚诉讼举证责任怎么划分
1.被告不同意离婚的,争议焦点应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由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告方负举证责任。
2.涉及子女方面的举证责任: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是女方与他人生育的。争议焦点应为该子(女)与男方有无血缘关系,应由男方负举证责任。
3.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有争议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被告)的收入情况。由本人负各自一方经济收入情况的举证责任。
4.双方争子女抚养权或都不想抚养孩子的,争议焦点为离婚后的子女归谁抚养,由各方负责各自对抚养子女有利或不利的举证责任。
5.对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有争议的,争议焦点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由双方就各自主张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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