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有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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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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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有效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在当前仍然是有效的,它为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该规定是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而制定的。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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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及申请规定

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规定明确指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1.对于不同层级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也有明确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则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申请方面,规定要求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提供一系列必要的文件和材料,如书面破产申请、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等。

3.对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也需要提交相应的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等材料。

三、企业破产案件申请需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

1.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一系列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及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

(8)企业债权和债务情况表。

(9)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以及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

(10)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也需要一并提供。

2.对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况,同样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包括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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