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在保管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这包括:

法院
(2)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资料等;
(3)如果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前后有名称变更或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的,应提交相应的变更登记资料或证明。
2.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这包括:
(2)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的证明材料;
(6)以及对保管合同成立有约定的,提供约定保管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
3.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这包括:
(1)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提供保管费用的支付凭证;
(2)保管物有瑕疵或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提供寄存人已向保管人说明的证明材料;
(3)提供寄存人已领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其孳息的凭证;
(4)保管人改变保管地点或转交第三人保管的,提供该情形属于紧急情况或保护寄存人利益的证明材料;
(5)其他。
二、合同成立的证据
1.包括保管合同及其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以及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等。
2.如果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应提供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证据。
3.还需要证明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的,以及如果有约定的,应提供约定保管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
三、保管履行的凭证
除了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外,还需要提供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这包括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提供保管费用的支付凭证,如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2.如果保管物有瑕疵或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应提供寄存人已向保管人说明的证明材料。
3.还需要提供寄存人已领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其孳息的凭证,以及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证明拖欠保管费用的证据,如结算清单、欠条等。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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