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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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业合同与承揽异同
1.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而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物业服务合同更侧重于对物业的管理和维护,而承揽合同则更侧重于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
三、物业合同签订主体
1.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2.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3.而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并不是全体业主,而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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