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离婚前一般不需要财产公证,因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划分的,双方有财产协议的除外;如果双方有财产协议的,应当进行公证,但是只要协议合法有效,公证与否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王律师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财产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所需材料清单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离婚财产分割公证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并申请撤销。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另外,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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