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1.加工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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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理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复损坏的物品,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4.复制合同,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与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5.测试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等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测试,定作人接受测试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定作人接受检验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承揽合同的构成要素
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为:
1.主体要件。承揽人只能是具备一定技术、设备和劳力,能承担其相应定作任务的特殊主体,而不是一般主体。
2.履行方式。承揽人履行合同的方式,只能以自己的技术、设备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并按合同规定交付工作成果的主要方式履行合同。
3.标的物。承包合同的标的物由定作人要求定作的定作物与承揽人完成定作物的工作行为的有机结合而构成,只有定作物或只有承揽人的工作行为,都不能成立承揽合同。
4.作为承揽合同标的物一部分的定作物,通常不是一般物品能代替的,它有其自己的独特性。
5.合同成份。由于承揽合同标的物的二重性,也就使承揽合同的成份具有复杂性。
三、承揽合同的法律特性
承揽合同具有一些独特的法律特性。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这与一般的买卖合同有所不同,因为承揽合同的焦点在于工作成果的完成和交付,而不是单纯的物品买卖。
2.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这意味着承揽人不能简单地将工作转包给他人完成,而必须亲自参与其中。
3.承揽合同还具有人身依附性。这意味着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必须遵守定作人的指示和要求,不能随意更改工作内容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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