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与质押在担保方式中有何不同的特点

1个回答

写回答

Dd2391709535

2026-01-02 23:25

+ 关注

财产
财产

一、抵押与质押在担保方式中有何不同的特点

1.担保物设立生效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和动产质押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占有担保财产

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占有担保财产

合同
合同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对担保财产孳息的收取约定不同。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并负有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此在合约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动产抵押,只有在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在此之前,抵押权人无权收取抵押财产的孳息。

二、抵押与质押的优先顺序

抵押权和质权中登记在前、交付在前的优先。如果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是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三、抵押权需要进行登记吗

律师提醒您,抵押权并不是一定要登记。登记是针对特权的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举报有用(0分享收藏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