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解除区别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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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桂花

2026-01-04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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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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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解除区别

赠与合同的解除与撤销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目的不同,任意撤销权实际上赋予赠与人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和实际履行前反悔的权利。解除权是基于道德考虑,否认忘恩负义的受赠人有权要求交付并继续保留赠与;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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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撤销内容不同,撤销任意撤销权的是生效未履行的赠与合同,行使权利消灭的是债权行为的效力。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有哪些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有: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

4.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赠与合同不能撤销的情形

不能撤销赠与的情形: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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