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由谁管辖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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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007

2026-01-04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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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由谁管辖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归检察院管辖;其他人员的职务犯罪,归公安机关管辖,但是贪污贿赂案件除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

检察院
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后还有退休金吗

工作人员判刑,停止发放退休金并且不参与退休金调整,刑满后恢复退休金的领取,按服刑前的金额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类型包括哪些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一般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具体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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